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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期间,某甲企业因疫情管控,将大多数员工放假,但由于企业还有一些取货、送货的工作,就将该工作和送货车承包给了本单位的小刘。后来小刘因为脚受伤,又以企业的名义在网上招聘了小东,后小东以拖欠工资,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某甲企业告上法庭。
企业与劳动者对簿公堂屡见不鲜,但本案中劳动者到底是与企业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是与小刘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庭审中劳动者列举了具有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具有企业名头的招聘信息、盖有企业公章的授权购买投标文件的委托书等证据,以此证明其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被告企业和第三人小刘则辩称网上招聘只能使用企业的名头,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使用企业公章是业务的需要,并不能证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比较难以区分。本案中,由于劳动者从应聘开始一直到提供劳动的整个过程中,从外观上看都具有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象特征,因此不能以内部的承包关系否定第三人(劳动者)对于企业外观行为的信赖而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在对外承包过程中如何避免被法院认定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冯永律师进行解读。
企业承包,分为单位承包和个人承包。单位承包,由于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一般以承包单位的名义聘用的劳动者,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不承担用工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注意:
一、尽可能要求承包的个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包,经营,并雇佣劳动者。
二、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而不是仅是业务包干,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
三、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不能借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从企业的账户中支付。
总得来说,虽然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比较复杂,但只要在外观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象,在实质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真意,企业的用工风险就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