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某甲将本该属于某乙的物品出售给了某丙,这便是生活中以及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无权处分。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律师、付奇律师讲解民法典实施后“无权处分”的去与留。
什么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即指无处分权的人对他人财产实施法律上处分的行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对“处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处分”包括对他人财产的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抵押、设立质押等。
无权处分行为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对合同的效力、履行及所有权人的物权均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对市场机制下的交易安全同样意义重大。从合同法到民法典,无权处分制度始终是立法变化过程中的关注重点之一,最终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变革
关于无权处分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变化历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时间点,分别是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这两部法律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实施后,无权处分的合同产生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
我们应用文章开头的案例,某甲与某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出售给某丙,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某乙。在实践中,该无权处分合同可能发生的纠纷类型及相应的法律处理意见如下:
(一)某甲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某丙提出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某甲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在此种情况下,某丙以某甲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某甲未取得房屋处分权,合同无法履行,某丙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订立合同后,某甲仍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在此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580条,某甲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无法完成物权变动,某甲对某丙负有的交付房屋的债务在法律上不能履行,某丙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某丙可以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
(三)某甲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但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房屋的原权利人某乙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第一,如果某丙受让财产时为善意即其对某甲无权处分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某丙即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原权利人即某乙的物权消灭,某乙无权向某丙主张返还房屋,但其可通过向某甲主张合同、侵权或不当得利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如果权利人某乙证明无权处分人某甲与受让人某丙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益的,某乙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物权并要求某甲和某丙共同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一)建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及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避免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建议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的违约条款仔细审查并认真核实买卖房屋的真实所有人是否为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