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律师对案例进行解读。
原告张某青的母亲李某与被告张某罡于2017年12月7日结婚,于2018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张某青。李某诉请住院生育张某青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张某罡支付。自原告张某青出生后,其母亲李某即带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张某罡亦未支付过原告张某青抚养费。被告张某罡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在娘家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张某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青自2018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张某罡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某青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张某青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保留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