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銘旗纳律师事务所谢沈建律师进行案例讲解。
张某和王某相恋多年,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平日张某在外承包工程,王某在家照看孩子,王某对于张某的工作并不了解,张某每月会给王某生活费。张某外表粗犷,但是每到节日都会给王某大额转账表达爱意,王某也会发截图朋友圈分享,夫妻恩爱令人羡慕。但是,由于两人聚少离多,逐渐缺少共同语言,二人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王某抚养。
张某和王某离婚后不久,陈某将两人起诉至法院,并保全两人财产,要求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自2018年2月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对此笔债务进行了调查。此笔债务发生在张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将此笔借款部分用于工程支付工人工资,王某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虽然在借款时对此笔债务不知情,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但是陈某提供了王某的朋友圈截图,以及与王某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此笔债务虽为张某单独从事生产经营,但是所得利益归家庭共享,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共同偿还此笔借款。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类型。
本案中,虽然夫妻中的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活动,但是经营收益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应视为共同生产经营。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认”的原则,夫妻中非举债一方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债务形成后,债权人也可能以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与非举债方沟通,以固定承诺还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