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取代传统消费模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途径。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全国网上消费零售额近11.8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近三分之一。与此同时,由于网购消费者在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消费维权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了回应数字时代的消费需求,民法典对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维权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董相辉律师针对网购纠纷说一说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一、遇到忽悠式商家“砍单”行为怎么办?
熬夜蹲直播秒杀,终于买到心心念念的商品,心满意足地去睡觉,第二天醒来却发现被商家取消订单,这个现象不是个例。某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常以低价引诱消费者下单,造成销售火爆的假象。但买家真的下单成功付款后,商家会以商品缺货等各种借口取消订单,或者直接拖延不发货,商家的这种单方面“砍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只要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消费者付了钱,商家就得发货,不得随意取消订单。对于商家取消订单、拖延发货或拒不发货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二、签收未当场验货,风险谁来担?
刘女士在某宝买了一套价值不菲的精美茶具,价值2000元。三天后收到货物,并未当场打开查看,直接签了验收单。晚上回到家,刘女士打开快递发现茶具套装的一个茶杯碎裂,遂要求商家赔偿。货物未检验就签收,这种情况下损坏谁来担责呢?
民法典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规定,刘女士签收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从商家转移至刘女士,其在签收时未及时查验货物,在签收后要求商家赔偿货物毁损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这里要提醒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前务必注意查验货物,对瑕疵货物及时提出异议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买到假货、劣质货怎么办?
近期,明星带货翻车事件层出不穷,某些明星利用消费者的信赖感卖假货、劣货,让消费者伤透了心。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虚假的网络销售怎么维权呢?
对于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此,律师建议维权可以四步走:第一,找卖家协商。可以要求卖家按照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第二,要求赔偿。买到假货造成了财产或者人身伤害,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实际受到的损失。第三,网站平台投诉。消费者要保留好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向购物网站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第四,诉讼。消费者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解决争议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