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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18年6月26日,沈阳某公司将杜某、赵某起诉至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沈阳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4日,杜某、赵某通过温州某公司网络平台借款60000元,并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但杜某、赵某未按期归还借款。2017年6月27日,温州某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收购此项全部债权,并与原告沈阳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催收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某、赵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应根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约定,由合同签订方温州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第六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温州某公司将对杜某、赵某的债权转让给沈阳某公司后,该管辖约定对受让人沈阳某公司继续有效。沈阳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为沈阳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依约有管辖权,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不当。经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裁定该案由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是否对受让人有效?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杨亭律师来进行分析。
所谓合同转让,即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将己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六章。
本案中,温州某公司与借入方杜某、赵某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温州某公司经杜某、赵某同意,将债权转让给沈阳某公司,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所以《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的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沈阳某司有效。且《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时并不确定,只有在起诉时方能确定原告,而沈阳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据管辖协议对案件有管辖权。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沈阳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给您提个醒:争议解决条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非必需条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由合同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某一商事仲裁机构管辖。但若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