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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带我们一起了解民法典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的新变化!
通过对民法典第1192条的详细解读,这个条款将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形分为三种: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案例一:保洁员李某擦玻璃,不小心将玻璃刷掉落砸到过路的张某,此时张某应当向接受劳务一方(雇主)主张侵权责任。
这种情形更加兼顾了公平原则,认可了接受劳务者作为利益的获得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高某受雇于王某开车去拉货,途中因为追尾发生事故,事故致高某多处骨折,根据过错原则,由高某自行承担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由接受劳务者全部“买单”。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没有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实践中,更加强调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意识,如果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最终的后果只能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3.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三:赵某受雇于孙某开车去运送水泥,途中因为逆行与迎面而来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现在瘫痪在床,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赵某妻子主张由雇主孙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对方车辆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是有悖于法条的,在这个情形中,雇主孙某提供的只是一种补偿责任,因为这是第三人对赵某实施的侵权,雇主孙某并没有实施侵权,那么如果进行补偿,雇主也只是针对第三人的次要责任部分进行补偿,而赵某日后还应配合雇主孙某帮助其实现追偿权。
以上三则案例,讲述了提供劳务者权利受到侵害,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效帮助读者们辨别受侵害的情形,及正确选择责任的承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