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一方主外、另一方主内是我国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主内的一方需要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尤以照顾孩子和老人最为繁杂。虽然家务劳动对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却普遍被认为技术含量低,因此常常缺乏价值认同感。此外,主内的一方还面临着长期与社会脱节的问题,也就更容易成为夫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砚律师解读,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吗?
民法典生效前,因受制于“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离婚时即使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经常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同时还对“家务劳动方”在财产分配上进行直接照顾,以便实现经济补偿。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李雷与韩梅梅于2011年8月结婚。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5月中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韩梅梅搬出李雷家,婚生女李晗由韩梅梅带走抚养。2020年3月,韩梅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一并予以处理。同时,韩梅梅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承担了抚育婚生女李晗、照料李雷父母等义务中的绝大部分,提出要求李雷支付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韩梅梅虽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上负担了较多义务,但李雷与韩梅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有婚内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支付补偿费的情形,韩梅梅的补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而民法典扩大了离婚补偿救济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关系,不管婚姻存续期间采用什么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救济”。如果韩梅梅在民法典施行后,提出要求李雷支付其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其诉求将依法得到支持。
民法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家务劳动予以肯定,承认和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将会促进社会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认识。民法典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务劳动方进行照顾,不再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即无论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均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增强了可操作性。民法典通过构建离婚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推动了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