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连锁加盟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扩张方式,网络上商业加盟信息成千上万,今日一枝独秀,明年遍地花开,一个复制+粘贴,就能缔造出令人仰望的商业神话。然而,商业扩张的高峰也是乱象丛生的痛点,遍地开花的加盟店一旦倒闭,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重重困扰。
小王平时工作忙,没时间洗熨衣物,于是在一家颇有名气的连锁品牌洗衣店办了储值卡。结果刚存了1000元钱,几天后洗衣店就关门大吉,老板跑路。小王十分气愤,因为看这家洗衣店很“大牌”,才办了储值卡,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气愤之下,小王选择了报警处理,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警察不受理。
小王遇到的问题,相信不少人也都遭遇过,人们一面懊恼自己的失策,一面痛恨老板的黑心,一面想着怎样挽回自己的损失;还有一些人就宽慰自己:反正没几个钱,算了。
问题来了,这种事情警察为什么不管呢?小王储值卡里的钱,应当找谁退?当加盟店老板跑路,能不能找品牌授权方索赔?本期“法治易读”邀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为大家解读。
律师认为,能否找品牌方索赔,关键要看品牌方和连锁门店是何种法律关系。
连锁店主要有两种拓展方式,一种是属于总店的分店(直营店),这里的分店指的是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经营者为同一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限于单个人或单个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的限制,这种连锁方式主要适用于特定区域范围内,分店或连锁店数目也比较有限。对于这种连锁店,由于总店与分店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或者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那么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分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总店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这就是跑了和尚,跑不了方丈。
另一种连锁拓展方式就是当下遍地开花的各种加盟店。“加盟”是个商业术语,在法律上应当属于“商业特许经营”。那么何为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模子,两个主体。由于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就能将自己的品牌无限推广到每一个角落,这种模式具有天然的野蛮生长基因,特别受中小企业青睐。健身、洗衣、中介、餐饮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是加盟店活跃的主要领域。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需要两个主体(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即品牌方和加盟方),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品牌方仅输出自己的模式、标志,而不具体投入资金(相反还要收加盟费),也不具体进行经营,而是由加盟方独立经营,加盟方也独立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成立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那么一旦加盟方经营不善倒闭、跑路,受侵害的消费者将很难直接向品牌方主张权利。
尽管品牌方和加盟方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监督条款、制裁条款,但该条款的设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品牌方的品牌形象,与消费者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也无法直接向品牌方索赔。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加盟店经营的不是服务,而是由品牌方生产的商品,则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侵害,即便加盟方跑路,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生产者即品牌方索赔。再者,如果有相关证据足以使消费者认为加盟方系品牌方的代理人,则加盟方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品牌方向加盟方颁发“代理商”“直营店”等证书,或加盟方收取消费者款项后向品牌方分成、上缴。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加盟方是品牌方的代理人,品牌方应承担责任。
那么,在以上两种情形之外,遭遇加盟店跑路,怎么办?报警有没有用?
如果加盟方经营不善导致门店倒闭,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会认为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警方的职权范围,从而不受理消费者的报警。但如果加盟店老板故意虚构了打折、促销、优惠等情况,诱骗消费者办卡、充值,消费者充值后老板携款跑路的,达到一定数额,应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应当立案侦查,将黑心老板抓捕归案,责令退赔消费者的损失。
那么,在品牌方不管,也不符合警方立案受理条件,经营者又跑路了,甚至根本不知道经营者是谁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张律师建议,可以查询该门店的工商登记档案,获取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营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经营者实施失信、限高乃至于司法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