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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因此具有特殊性、隐蔽性,但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私事、家事,而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还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庆丰律师和王婉琪律师进行解读。
全国妇联曾经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并且有70%的施暴者不仅打妻子,还打孩子。按每个家庭平均一个孩子计算,中国约有9000万孩子生活在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最长的已遭受家暴40年。
根据媒体的不完全统计,近十年至少有1006起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虐待被媒体报道或出现于法律诉讼,这其中有448个孩子遭受暴力死亡,几乎平均每周都有一名未成年人死于家中成年人之手。
1.家庭暴力所引发的恶性事件
2.家庭暴力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身体上的暴力包括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包括强奸、强迫的羞辱性行为;精神上的暴力包括侮辱谩骂、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经济上的暴力则包括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并且家庭暴力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而家庭成员已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其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并且,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以及完善。
3.如何防范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4)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5)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6)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重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
5.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6.遭遇家暴应该保留哪些证据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随机选取了80份相关案件判决书进行梳理统计发现,我国法院在家暴案件审理中,女方质控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3.75%,其中身体暴力占近八成,还普遍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处境。
(1)施暴人的承诺书、保证书: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
(2)公安机关的证据:及时拨打110报警,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报警时要准确说出所在地点和处境,伤害、殴打、挟持等关键词,由于家暴的特殊性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处理,倘若想进一步处理可以明确拒绝调解;
(3)人民法院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4)妇联登记表、村(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记录;
(5)医院诊断证明:家庭暴力导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医院诊断证明也可以是家暴证据之一;
(6)相关证人证言:同住亲人、周围邻居、朋友、同事等知情人;
(7)照片:打砸现场、身体伤痕、尽量体现出时间地点,能证明身体的损伤和财产的损失;
(8)打砸、威胁或是辱骂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家庭暴力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侵害。《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披露,中国每年离婚家庭中的1/4是因为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孩子被家暴,不仅遭受严重的身心摧残,甚至会影响孩子成年后的攻击性,使孩子从受虐儿变成施暴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可能会导致受害者以暴抗暴,以犯罪手段进行报复,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要全社会尊法、守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