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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进行审理判决,李某成为辽宁省第一例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罪犯。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李守鑫律师对该案件进行解读。
2021年4月,来沈务工人员李某酒后与其女友在沈阳市大东区一小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女友趁李某睡着报警。民警来到李某家时,李某拒不开门配合工作,还扬言跳楼。在民警劝说李某回屋的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先后7次将屋内的花盆、窗框等物品从其房屋抛掷楼下人行道上。民警对其劝阻,但李某仍继续实施多次抛物行为,而后民警进入屋内,将李某带走调查。
2021年5月28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认罪认罚,大东区人民法院针对李某高空抛物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