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王莉姝律师以案说法,分析如果跨境电商食品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安全标准的法律责任。先来看一个裁判文书网案例。
2017年2月18日,原告丁某在苏宁易购网络平台苏宁云商开设的苏宁海外自营店,购买了普丽普莱辅酶Q10软胶囊75瓶,每瓶129元,货款共计9675元。被告苏宁易购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被告苏宁云商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涉案产品瓶身无中文标示,但在其销售网页中标明,包装规格:100mg/粒×120粒,保质期36个月;食用方法:成年人每日1-4次,每次一粒,建议根据身体情况服用,中老年、心脏病患者建议每日3-4次;产品含量:每粒Q-SsorbCoenzymeQ-10(Q-Sorb技术提取辅酶Q10)100mg。原告丁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请要求:1.被告苏宁云商退款,支付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2.被告苏宁易购与被告苏宁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丁某购买的普丽普莱辅酶Q10软胶囊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呢?如果不符合,苏宁易购(跨境电商)是否应与苏宁云商(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一、我国“含辅酶Q10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苏宁云商(销售者)在中国销售食品,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56号第四条的规定,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量不得超过50mg。而本案中,苏宁云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辅酶Q10含量为每粒Q-SsorbCoenzymeQ-10(Q-Sorb技术提取辅酶Q10)100mg,且在该产品的销售网页上标注的推荐食用量为成人每次一粒,每日1-4次,该食用量每日已达到100mg-400mg,很明显超出上述通知标准。可见,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二、跨境电商销售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责任
(一)退一赔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苏宁云商在苏宁易购销售涉案产品的辅酶Q10含量明显超出上述通知的食用量规定,苏宁云商仍然继续销售涉案产品,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条件。因此,苏宁云商应向丁某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二)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普丽普莱辅酶Q10软胶囊已经被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苏宁易购明知苏宁云商公司销售的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但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据此,苏宁易购与苏宁云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简析
随着区域间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本区域内RCEP成员国之间食品安全领域标准的统一已成趋势,在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同时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更加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完善了进口商进行免责抗辩时不予支持的情形。新增司法解释的实施,无疑为海购食品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关于本案所提及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本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在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今天,食品的生产、销售、消费已超越传统国界,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而当前仍存在国内国外、区域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在RCEP环境下还尚未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全球统一化。
给您提个醒,省内食品进出口企业,特别是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应关注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性,避免因食品安全纠纷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防范食品安全标准地域差异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