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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的离职协议中常见这样的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不得投诉或举报公司、不得申请仲裁,否则依据本协议所得的全部经济补偿须无条件退回;离职员工收取补偿款项后与公司之间再无争议,发生一切相关事由,公司概不负责。如果员工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离职后因补缴保险事宜真的发生了投诉公司的行为,此时公司依据前述协议条款,主张不再承担相应责任或要求员工退回全部经济补偿款项,法院能够支持吗?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的马双律师结合案例为大家讲解。
A传媒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收益下滑,引起一波人员流动。 李某于2013年入职A公司任数据专员一职,近期在与公司协商离职的他通过HR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中就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前述款项金额合计95690元。同时,协议条款清楚地写明“离职后李某不得对A公司有任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的行为,若违反本条所作承诺则须退回依据协议内容得到的全部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并领取补偿后,双方再无争议,发生任何情况公司概无责任”。李某与A公司达成一致后便签署了协议,解除了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流程顺利领取到相应的工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离职后,李某因在职期间A公司按照所在市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来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A公司收到社保稽核通知书后完成了社保补缴手续。然而,补缴社保后的A公司立即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已向其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A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主张,依据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离职协议,A公司向李某支付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补偿,协议系李某本人认可并签署,且期间从未提出异议,故对于李某保险相关事宜,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补偿款项后又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举报投诉,构成违约,该行为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条款约定的“须退还公司向其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的条件,李某理应依照协议返还所得款项。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故A公司与李某之间私自约定公司以给付李某补偿款项的方式免除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的内容,应属无效。同时,A公司以举报投诉即须退款的方式限制李某投诉其社会保险问题,不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本案中,就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争议,李某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属于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鉴于前述条款无效,“违约责任”难以成立,A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前述离职协议中,A公司已向李某支付的补偿金等款项,A公司主张:李某先收取了社保补偿再事后投诉,受到投诉后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补缴,因李某出尔反尔,造成公司因同一事由两次支付有关款项,李某的行为还给疫情下艰难生存的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失难于估量,李某应返还从A公司处已得的经济赔偿等全部款项。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以具体条款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等内容,并通过附表的形式一一列明了对应的工资、奖金、各项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李某于庭审中亦自认其收到的补偿款项中包括社保补偿,金额明确。A公司确于收到社保稽核通知书后完成了社保补缴手续,故对A公司已支付的补偿款中仅就社保补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此外,案涉协议中与保险补偿方式相关的约定内容无效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他内容的效力,故对A公司主张李某退回全部经济补偿及其他款项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给您提个醒,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私权利范畴的问题,还有公权利领域内容,关乎民生,意义重大。私自以合同约定社会保险免责或减责的方式,因直接影响到的并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可能冲击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从而导致社保断层,最终造成难于弥补的大众生活负累。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试图规避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都难为良计。纵使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认可,此类约定也往往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作为劳动者要有坚定的维权意识,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切实保障员工社保缴纳合法合规,避免因投机心理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