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与驴友一起爬山,不仅能呼吸新鲜空气,还能享受沿途的美景,留下美好的回忆,你是不是也乐在其中?途中驴友受伤了,是“自甘风险”吗?同伴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婉竹律师为我们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
2021年1月15日,黄某、李某等12名成年运动爱好者相约去爬山,费用均摊。爬至半山腰时,黄某不慎踩落松散泥石跌落,致八级伤残,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黄某要求李某等11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11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关于结伴而行的其他11人是否应承担黄某致害的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承担。黄某、李某等人均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黄某不慎跌落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与他人无关。其他11人无需承担黄某意外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多给予人道主义救助,每人不超过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承担,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黄某、李某等12人结伴爬山,相互之间具有临时互助义务。黄某意外损害,其他11人因具有临时互助义务需承担责任,但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哪些活动中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问:如果在登山活动中受伤,哪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同行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若同行者对你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一、作为参加者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作为组织者
1.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与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既是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