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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也是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上的重大改变,旨在减少冲动、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许俊律师进行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部也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但是,我国仅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简单的阐述,即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以及简单的操作流程,并没有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除外情况、配套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民政部门的职能也仅限于对证件和材料的形式上的审查,在冷静期内没有其他积极作为的义务。
那么,这30天的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能否真正“冷静”下来审视自己婚姻出现的问题,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妥善解决问题,从而使冷静期制度达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降低离婚率的立法目的?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地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许律师认为,仅靠当事人自行修复婚姻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设置具体的实操方式。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
未经深思熟虑、未对子女及财产做出合理安排的离婚行为,对离婚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乃至社会、国家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离婚自由设置一定的“门槛”。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弹性,也没有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制度发挥其作用。
(一)自行“冷静”效果有限
对于已经到了离婚程度的当事人而言,必然存在较大矛盾,很少有人能坦然面对离婚,双方都容易情绪化。事实上,很多当事人很难冷静思考他们的婚姻矛盾,发现各自问题,无法在离婚冷静期内解决尚未导致感情破裂的矛盾,反而在“冷战”中消极等待离婚冷静期的结束,使离婚冷静期成为不得不忍受的程序。
我国的诉讼离婚中法官的调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置程序。律师认为,针对协议离婚也有必要在离婚冷静期内介入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机会再次理性地思考感情是否真正到了无法修复的程度、离婚是否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最佳选择,为发生婚姻危机的夫妻提供和好的契机。而针对感情破裂的当事人,通过教育使其清楚地认识到离婚的后果和影响,对离婚后将面临的问题作好心理及其他各方面的准备,为夫妻双方能够妥善安排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务提供帮助,从而使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二)缺乏对离婚的专业指导
离婚不仅涉及到情感因素,也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复杂严肃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程序中,当事人一般都在没有专业指导和建议下,仅通过双方协商对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民政局登记离婚要求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但民政局对协议内容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审查是否包含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实践中,受当事人文化水平及法律观念的影响,语言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或因冲动作出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约定后反悔的情况不断增多,导致离婚后协议内容难以执行容易引发争议,最终只能起诉到法院。
律师认为,离婚纠纷的事前预防远远比事后救济更加有效,也能节约社会资源。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司法实践,使律师在协议离婚中担任更为重要的角色并承担社会责任。在冷静期内对已经不可避免的要离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地处理财产、债务及子女问题,帮助当事人制作合法合理的离婚协议,增加当事人执行的动力,从而减少离婚后纠纷的产生。
(三)未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受我国重视。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程序中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但协议离婚程序中缺乏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具体机制,离婚时当事人的情感大多已经极端化,不能冷静地思考子女的权益、更不可能坐下来倾听子女的意见。离婚后更是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对子女不闻不问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等情形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质量、对子女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侵害子女的权利。
二、冷静期配套制度的设想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减少冲动型、草率性离婚,降低离婚率。通过构建完善的配套机制来辅助离婚冷静期制度顺利实施,不仅可以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还可以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为法院减负等方面发挥巨大的社会作用。
(一)设立离婚咨询制度
离婚咨询制度不是简单地针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解答,而是将咨询、教育、心理疏导、调解等各项内容综合起来的一项制度。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向当事人说明冷静期制度的内容和行使权利的方式及时间限制,并告知在离婚冷静期内提供的离婚咨询服务内容、获得服务的具体方式、离婚咨询的意义及必要性,确保有意愿、有需求的当事人得到相应的服务。
离婚咨询是自愿选择的程序而非强制性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宣传制度的优点和效果使更多的当事人主动选择离婚咨询,使服务惠及更多人。考虑到家事矛盾的特殊性,应当在环境和人员的安排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从而解除当事人的戒备,在安心舒适的环境下能够敞开心扉讲出自己的故事,接受心理辅导和调解,为当事人相互沟通及寻求专业意见提供优质平台。
1.进行家事调查
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同时,通过有针对性地提问初步了解双方情感状态、子女情况、财产状态、收入水平等信息,评估双方感情破裂程度、子女抚养条件,并以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制定初步的调解方案。
相关单位可以在家事调查中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如有家暴史或家暴倾向的,可以明确告知受害方救济方式,必要时可联合村(居)委会、妇联进行教育,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为当事人保留家暴证据,也可以通过社区回访跟进,防止冷静期内出现严重地家暴情形。
2.开展心理疏导、纠纷调解
心理辅导与调解须贯穿整个服务过程,在诊断关系的同时注重修复和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正确面对婚姻问题,积极修复感情。除专业家事调解员外,这里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利用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的调解职能。我国妇联代表着全国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 亲和力强,其在呼吁社会反家庭暴力、化解家事矛盾方面担任着重要角色。妇联已经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调解家庭矛盾、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冷静期制度中也应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妇女身边的“娘家人”的作用,为广大妇女儿童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二)介入专业力量
1.提供心理帮助
离婚因涉及到情感问题,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心理创伤,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生活及工作。民政部门可以协同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一对一心理治疗、夫妻治疗等方案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另外,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于家庭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性格缺陷。因此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更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进行有技巧的心理疏导。
2.提出法律建议
民政局可以与婚姻家事律师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在民政局坐班等形式在冷静期内向当事人普及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在离婚程序中和离婚后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实施家庭暴力,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及另一方有权采取的应对措施。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负担、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针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矛盾纠纷化解建议,促使当事人妥善处理财产、子女等事宜。相信不仅能提高当事人履行离婚协议的可行性,也可以避免事后再次发生纠纷增加离婚成本,从而减少法院负担节省司法资源。
(三)建立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机制
1.亲职教育义务化
律师认为,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应当引入亲职教育机制,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冷静期内必须接受亲职教育,未接受亲职教育的冷静期不予计算。亲职教育的内容包括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离婚后在子女抚养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抚养方法,在子女面前对待相对方的态度及方式,抚养费的约定和履行,探望权的约定及行使,探望时注意事项,未按约定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通过教育加强父母的责任感,教育双方尽量避免在子女面前针锋相对,对子女造成伤害,促使父母在离婚程序中充分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内心,认真听取其意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未来发展,进而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安排。针对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对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提供心灵和精神上的抚慰,使其正确面对父母离婚和随之而来的变化。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反应子女对抚养及探望方面的意见,保障离婚家庭的子女在健全的环境下健康成长,避免问题儿的产生对社会及国家的负面影响。
2.提交详尽的子女扶养协议
离婚协议是解除身份关系的特殊合同,其中包含浓厚的情感因素,双方的利益通过整个协议来平衡,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过多干涉当事人之间对财产处分的相关约定。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专业指导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促使后续抚养费和探望权的落实。应要求父母在接受亲职教育后一定时间内提交详细可行的子女抚养计划。协议应包含抚养权人的指定、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及探视方式等详细内容。如果扶养协议内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该结合父母经济状况、子女年龄等情况,给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应尽量保证子女的生活状况不会因父母离婚而遭受显著变化。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全球的立法趋势,仅停留在原则性、号召性的立法不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来确保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切实得到保护,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民法典创设的离婚冷静期是一项挽救婚姻的新措施,促使当事人面对婚姻危机冷静思考,避免冲动草率离婚。目前大部分民众认为离婚决定是通过深思熟虑的,不需要冷静期,而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离婚属于私事从内心排斥第三方的介入,可能不愿意接受咨询和调解。我们要通过加强宣传让民众接受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为了给离婚设置障碍,离婚咨询制度也不是劝和、干涉离婚自由,而是为了给遭遇婚姻危机的当事人能够重新审视婚姻关系并做出不后悔的选择提供机会,也是为了当事人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务做出最合理的安排给予帮助,是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婚姻家庭权利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