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案件情况】
小美与小浩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2020年8月,小美发现小浩与姗姗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经小美调查发现,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3月,小浩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给姗姗共计16万元。小美收集好证据后,以姗姗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姗姗辩称与小浩是生意上的伙伴,转账行为系小浩向其借款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没有任何不当得利的行为。
小浩在诉讼中辩解与姗姗没有婚外情关系,只有过一次关系,得知姗姗有孩子后同意给抚养费,但没说给多少,自己做生意,与姗姗有经济往来,姗姗没有不当得利的行为。
本案中小浩与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姗姗转账16万元,姗姗收到16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需要返还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王莹律师进行分析。
王莹律师分析,姗姗收到了小浩陆续给其转账的16万元,其中包括了 “520、521、1314.21”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转账时间是在小美与小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种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其他金额的转账,因小浩与姗姗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亦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及重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姗姗返还原告小美不当得利款16万元。
本案中,小浩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情人姗姗,既损害了小美的财产权益,也伤害了小美与小浩的夫妻感情,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姗姗应将所获得的财产如数返还。关于小浩和姗姗提出的二人之间存在生意上的往来及借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