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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但一旦婚姻关系恶化后面临离婚问题,那么离婚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赵颖律师给我们解读下列真实案例。
2009年4月,中国公民大连籍王女士到泰国旅游期间与韩国公民朴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10年1月,二人在韩国注册结婚,领取结婚证书。正式结婚后,因王女士的签证属于短期旅游签证,不可以在韩国长久居住,需要经常在中国和韩国间往返,影响到夫妻感情,同时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的冲突日益加剧,经常发生摩擦。从2012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干涉。2013年6月,双方冷静地坐下来详谈,均同意心平气和地离婚并选择中国法院作为诉讼法院。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也无任何财产纠纷,王女士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
赵颖律师介绍,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境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启动立案程序。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