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我国铁路运输技术的发展普及,高铁已经成为出行的一种便捷方式。在高铁带来快捷的同时,也伴随着屡见不鲜的霸座现象,媒体曝光的每一桩事件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舆论。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董相辉律师分析这样几个案例。
案例1:在某动车上,一名中年男子霸占一位女学生的座位并态度傲慢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自己去餐车坐。”无奈之下,女学生找乘务员反映,但该中年男子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一直坐到列车终点站。
案例2:在某列车上,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车票上的座位入座,执意坐在靠窗位置。乘警接投诉后与该女子反复沟通,但该女子就是不肯让座,并说:“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女子还无理地提出,要在座位上写上10D,才肯承认是自己坐错了。
案例3:一位霸座大妈占着一名男子座位不肯让出。列车员来后,大妈称自己70岁了,腰疼腿疼全身疼,对自己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不但未感到愧疚,反而大声说道:“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遇见我算你倒霉。”
相信以上情形在不少人的乘车经历中都曾经遭遇过,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关于客运合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由此可见,并没有将“按号入座”列入法律规定,仅仅是用道德来约束旅客们。如果遭遇“霸座”行为,大部分旅客都会找铁路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而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大多只是以劝导为主,没有相应法律制裁,这更让霸座者有恃无恐,并没有有效地解决“霸座”问题。
那么现在遭遇“霸座”,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旅客购买车票的行为,属于与铁路运营方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旅客支付相应费用,有权利享受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不单单是被安全送达目的地,也应该包含享有在指定座位就坐的权利。有人“霸座”就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旅客可以按照客运合同追究铁路运营方的违约责任,铁路运营方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民法典就该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上述两条规定不但将“座位号”明确写入法规中,也详细列举了旅客与承运人的义务,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各自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霸座者也不会再叫嚣没有法律规定要按号就坐。
最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霸座”的借口,希望所有旅客在遭遇“霸座”行为时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霸座者叫嚣的机会,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