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广凡律师事务所姜广凡律师对此类现象作案例分析。
某小区居民甲某已年近八旬,经常将生活垃圾随意从窗口扔至其住宅楼下的行车通道上,有时还会将空啤酒瓶扔到通道上摔碎,导致碎玻璃片遍地,给过往车辆造成极大不便。如果有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楼下,他便会故意将生活垃圾扔到车上,或者故意将痰吐到车上。附近居民及一楼商业网点的经营者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即使甲某被抓现行,受害居民考虑到其年事已高,不愿与其理论,只能作为“垃圾人”对待,绕着甲某住宅窗下行走。但甲某的这种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其他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问题,更是公共安全问题,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应对此类行为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制。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前民法典时代解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主要是依靠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助长了很多道德败坏人的侥幸心理,因为即使砸坏了人或物,也是全楼人一起赔偿。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虽然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明确了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但在实践中仍旧存在操作失灵的困境。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以往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基本以结果为导向,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才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处罚。这种处罚力度,显然无法精确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相比于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无法戳中肇事者的痛处。所以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这一独立罪名,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自此,高空抛物入刑了!这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与醉驾入刑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警示作用;其次,高空抛物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制裁,使责任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有助于发挥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再次,高空抛物入刑,充分发挥了刑事侦查手段作用,有助于解决高空抛物民事损害取证难的困境,做到了刑事和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相信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随意空中抛弃生活垃圾的行为,切实根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还城市居民一个安全的头顶。
律师提示: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要对高空抛物抱有侥幸心理,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同时要明确高空抛物事关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如遇高空抛物行为,要及时制止、举报。
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