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不仅反复强调了婚姻制度上的男女平等,家庭地位中的夫妻平等,同时又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特殊保护。
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许俊律师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几点重要内容与大家分享,以此向广大妇女同胞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用民法典护航美好幸福生活。
一、婚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丈夫除了上班,家务事一概不管,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解读】
最近“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家务补偿”一事冲上热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过法律形式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了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多年来众多法律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结果。
1.适用范围扩大
以往婚姻法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限制在“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而民法典删除了此前提条件。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2.提出补偿的时间
经济补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时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一方是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3.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参考因素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参考因素,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认为,具体补偿的方法可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一方付出的相应贡献等因素。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补偿方法应为:家务贡献补偿 =(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2)×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这一建议系借鉴德国剩余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差距的一半补偿给家务劳动贡献较多的一方,但是这种补偿方法并非公平。
“全职太太离婚获五万家务补偿”是全国首次依据民法典审结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为何判五万?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淼接受采访时回答,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双方婚姻存续期的长短;二是考虑北京市人均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支出水平;三是考虑男方的月收入情况及其具体家庭条件。此外,还考虑女方在家庭中所从事的具体家务类型,比如是照顾老人、孩子多一些,还是操持一般家务活比较多,等等。所以许俊律师认为,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决。
二、丈夫瞒着妻子欠下一笔债务,妻子必须一起偿还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读】
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事前的共同签字和事后的追认。
2.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医疗费等。
3.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三、婚后发现丈夫私生活不检点频繁出轨,妻子提出离婚,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内出轨、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行为,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一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则无权请求赔偿。
2.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取消了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一年”的时间限制。
(1)协议离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离婚
原告基于民法典109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四、离婚后女方才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买了一套房产,但离婚多年,女方还能要求分割房产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1.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离婚时”的时间限制,一方当事人只要有上述行为,即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任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3.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