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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受限购政策、贷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会选择借名买房的方式以促成交易顺利进行。但由于借名买房中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因此存在较大风险,风险之一即借名买房关系难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先来看这样一个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友,2016年6月,王某找到李某,称看好了一处房产,首付款都准备好了,就是贷款迟迟批不下来,因此想找李某帮忙用李某的名字买房。王某再三承诺,所有的事情都不用李某操心,只需要李某在买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上签字就行,而且房子在李某名下,也是对李某的保证。李某看着多年的好友说尽了好话,出于哥们义气决定帮助好友,用自己的名字买了房贷了款,王某舒舒服服住进了新家。
起初两年王某还算讲信用,按月往李某的贷款银行卡里打钱还款。可惜好景不长,从2018年8月开始,王某陆陆续续开始产生逾期还款,到后来干脆不还了。李某基于对好友的信任,对此事也不太上心。直到2019年某银行以严重违约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才慌了神。李某找到王某,可王某不是藏就是躲,摆出一副我就是没钱的样子,这可愁坏了李某。李某只好将事实告知法院,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所讲的事实,而且也是李某本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贷款合同,李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李某作为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如今李某苦不堪言。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贷款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李某和银行,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债权、债务的转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给广大市民朋友提个醒,借名买房、借名贷款不靠谱,别为了哥们义气给自己惹上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