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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前同居关系越来越多,父母及男女双方婚前买房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但是一旦没有最终登记结婚,那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李女士与男友黎先生于2017年因恋爱同居。2018年,双方为了结婚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受当时房产限购影响,购买房屋时将房屋登记在了女方名下。房产购买总价为105万元,男方出资首付款36万元,剩余房款由女方贷款。但二人于2019年终止恋爱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因分割该房产发生了纠纷,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双春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首先,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中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即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男女双方就分割财产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有权诉至法院解决。
其次,同居关系析产案件要先认定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即要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实践中可从双方共同购置房屋居住生活使用,已经准备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子女,居住地登记信息,证人证言等来综合认定,要符合日常生活法则和常理。
再次,同居关系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而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的房产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享有物权。但男方的购房出资并非是对女方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出资,应区别于恋爱期间购买首饰、衣物等消费性赠与,所以分手时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出资款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第八条也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互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爱情,我们应当尊重,一味的索取和盲目的付出都是不可取的。能够走入婚姻的殿堂,当然是美好的,但即便是分手,双方也应当理性对待。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当尊崇法律,依法行事,共建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