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繁暴露在网络上,目前我国上映的多部电影都以校园霸凌为主旨,反映出这种长期存在于孩子之间的严重不良现象。当看到一件件孩子被霸凌的新闻时,我们既心疼又愤慨,但我们也不要忽略自己的孩子是否也深受其扰,亦或是孩子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否为霸凌者、受霸凌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含义及影响,了解我国现行的调整校园霸凌事件的相关法律条文,学会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做霸凌者!
校园霸凌定义: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欺凌与压迫行为之下,这种行为可能通过语言、肢体、网络、文字、电话等媒介,使受霸凌者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中受到伤害。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情简介。
小刚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因为肥胖经常被小张和小董嘲笑。小张、小董为了恶搞小刚,不仅给小刚起了各种难听的外号,还经常趁其不注意,将画着猪头的纸张贴到他的后背上,让小刚成为全班同学的嘲笑对象,有时甚至把小刚拉到厕所里扒光衣服,录下视频传播给同学看,这一系列行为导致小刚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整日闷闷不乐,也无心于学习。父母不知道小刚在学校经历了什么,但见他精神状态不佳,便带他去医院检查,这一检查才发现小刚得了严重的心理疾病。父母经过和小刚详谈,才知道儿子在学校的遭遇,遂将小张、小董及其监护人诉向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小张、小董向小刚赔礼道歉、清除录像;由小张和小董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进行分析,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张帅律师介绍,起外号、贴纸条这些行为可能会出现在每个人的学生时期,但是大家都会把它当成是一种孩子间的玩闹,而忽视了其会带来的恶性影响及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本案中,小张、小董实施了侵犯小刚的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给小刚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值得庆幸的是,小刚的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孩子,避免更严重的结果发生。
现今,很多校园暴力伤害事件频频爆出,孩子们法律意识淡薄,情绪亢奋,带来的结果是霸凌者成为刑罚的对象,受霸凌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面临死亡;受霸凌者也可能为了扭转“局面”,伤害霸凌者。我们应该正视校园霸凌这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家长、学校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保护学生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对校园霸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