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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常听到某某见义勇为被诬陷,或者见义勇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让人忍不住义愤填膺。现如今《民法典》已正式实施,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救助人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为匡扶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需要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免责规定。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进行解读,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自愿实施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本条所称的救助人是指非专业人员,即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志愿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通常掌握某一领域内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根据其工作性质有义务救助并专门从事救助工作。专业救助人员经过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应该有知识和能力避免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损害。因此,为与专业救助人员实施救助行为相区别,明确了“自愿”的前提条件。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救助行为应当是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当受助人由于自身健康等原因处于紧急状况需要救助,救助人是以救助受助人为目的,为了受助人的利益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的人行为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虽然救助人是出于救助目的实施救助行为,但由于救助行为经常发生在受助人突发疾病等紧急状态,救助人一般未受过专业的救助训练,有的救助人不能很好地掌握专业救助技能,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发生因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受助人受到的损害与救助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
4、救助人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紧急状况下,救助人自愿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该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对该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公民社会的良好体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让我们大家伸出援手,对于公共事务热心关注,遇到需要帮助的人勇敢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