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清空购物车的同时,等待心仪的货物总是令人期待,但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车自燃造成货物损毁,谁应当承担责任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进行解读。
首先,要看造成车辆自燃的原因。如果因货车自身原因导致的自燃,如车辆线路老化、未及时年检、车辆存在问题却怠于维修保养,带病上路等,属于承运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驾驶人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可能引发自燃的,驾驶人也可能存在过错,需要结合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货运公司的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等确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诉讼主体;其次,如果货物原因导致自燃,或者货物有危险,商家未告知承运人的,由货物所有人承担责任;最后货物本身具有危险,且已经告知承运人,承运人也有相关运营资质,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自燃发生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判断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
商家与货运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为:商家交付货物及运费,而运输公司则负责将物品运输到指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要证明无责或部分责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部分货运公司往往主张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仅赔偿运费的三倍,但邮政法适用的前提为货运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邮政普遍服务,有着严格的限制,需要结合货运公司资质、企业性质来予以认定,其他企业不能类比适用。
综上所述,快递过程中货车自燃可能会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因此,诉讼中选择何种案由起诉非常重要,需要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货物的价值、起火原因等相关证据来评估举证能力,进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由进行诉讼。但不管选择哪种案由,火灾事故认定书都是相当重要的证据,因此在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定要积极参与,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及早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主动行使救济权力,以免对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