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规定以法典形式确立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适用该规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二是必须侵权情节严重。实践中,对于故意侵权,一般权利人只要提供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程度达到让理性人认可侵权人系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程度即可。而对于“情节严重”,则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侵害权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川文律师为大家讲解。
刘川文律师介绍,当前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比如修订后将于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专利法》第71条、《著作权法》第54条,现行《商标法》第6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0条、《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7条、《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都规定侵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这些法规对 “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及如何认定都没有作出规定。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信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做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可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法院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梳理总结,供读者参考。
情形一:重复实施侵权行为。
此种侵权情节直接指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人重复实施侵权行为,说明主观上恶意程度较高。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154号“张利国、徐敏、广州市韵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侵权人在2016年曾经实施过侵害希赛恩博公司同类产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诺不再从事侵犯希赛恩博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再度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程度较高。
情形二:以侵权为业。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人以侵权为业,说明主观上恶意程度很高。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49号“1049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王正学侵害古井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已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可以认定王正学的侵权行为系以侵权为业,属恶意侵权,情节严重。
情形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侵权规模较大。
此种侵权情节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侵权规模较大,往往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较大。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192号“铜梁区龙门街镇山关火锅城与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镇山关火锅城从申请到使用“镇山关”标识的系列行为表明其明显有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攀附原告的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镇山关火锅城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侵权时间长达19个月,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侵权情节严重。
情形四:侵权地域范围广。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地域范围广泛,往往也意味着权利人产生的实际损失也较大。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2167号“金姝含与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奥秣服饰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三福公司拥有线下授权门店800余家,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官方商城、天猫及淘宝店铺等宣传推广品牌商品。虽原告在案证据仅能显示部分商城及线下门店在售侵权T恤,但根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三福公司作为一家快时尚品牌公司,必然会通过其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推广出售其当季商品,故三福公司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
情形五:侵权人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巨大。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巨大,意味着侵权人获利较大,往往导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较大。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字2431号“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中远鞋业、中远商务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
情形六: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受到严重损害,必然会降低其经营收益,产生实际损失。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7号“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亚马逊通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早已知悉炎黄盈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先注册的事实,亚马逊通公司在2016年8月后仍与光环新网公司共同实施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漠视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客观上挤压了炎黄盈动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行为积累商誉、开拓市场空间的可能,而且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相关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而使用相关商标,严重损害了炎黄盈动公司的市场声誉,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给您提个醒: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导致权利人不愿维权和侵权人侵权成本低廉致使侵权人肆意侵权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善,这也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和难度持续增加。当遇到这类纠纷时,无论您是权利人还是侵权人,依靠自身处理这类案件将很难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