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融资是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如何解决企业融资难,也是我们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民法典》在坚持过去即有担保融资手段的基础上,又新规定了“买卖价款抵押权”,进一步拓宽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制造商,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将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给乙银行且完成了登记手续。现市场行情向好,甲公司需要300万向丙公司购买生产设备,以扩大生产经营,但乙银行不愿意再次为甲公司提供贷款,甲公司该如何解决此问题?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振刚律师来进行分析。
《民法典》未实施之前,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解决问题:
1、通过保留所有权买卖方式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买卖协议,根据协议,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设备,甲公司可以分期付款,但在购买价款全额付清之前,丙公司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甲公司找到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银行或者企业),甲公司与第三方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由第三方向丙公司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出租给甲公司,甲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内,第三方保留设备所有权。
《民法典》实施之后,甲公司还可以通过“买卖价款抵押权”来解决:
甲公司可以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甲公司在该设备上为丙公司设立抵押权,以此担保其应向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或者甲公司找到第三方,由第三方代替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甲公司在购买设备上为第三方设立抵押权,以此来担保第三方替甲公司所支付的设备货款。
法律规定及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条就是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规定,根据该条内容,我们分别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设立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买卖价款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抵押物的价款即为债务人买入动产的价款,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动产出卖人请求动产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债权,该类只涉及动产出卖人和买受人两个主体;第二类是贷款人请求动产买受人返还其发放的用于支付动产价款的贷款债权,该类涉及动产出卖人、买受人和贷款人三个主体。
2、买卖价款抵押权的客体是买受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债务人买受的动产作为抵押财产,该动产要与所担保的价款债权具有对应关系。
3、买卖价款抵押权的标的物所有权须转移给买受人。不同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买卖价款抵押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必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才能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
4、买卖价款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买买价款抵押权才设立。
效力方面,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超级优先受偿效力。主要体现为买卖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这里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在先为他人在标的物上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但是买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主要是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买卖价款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则,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意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买卖价款抵押权”,对于企业融资具有重大意义,该条是在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规定的,“买卖价款抵押权”扩大了动产抵押类型,拓展了企业融资渠道,有助于提高获得信贷的便利度和优化营商环境,各企业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本条规定并充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