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作为一编,足以见其重要性。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法益。一般人格权是指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人格权法益包括个人信息和死者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法益都有比较清晰明确的规定,然而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则比较抽象。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婉夏律师通过几个案例为读者简单介绍一下一般人格权制度。
【德国“读者来信案”】1954年明镜周刊刊文报道并批评曾在纳粹政权担任要职的Dr.H开立银行之事,Dr.H委托一名律师致函明镜周刊,要求其对报道错误部分予以更正。明镜周刊将这位律师的函件予以处理,删除若干关键文字后,在“读者来信”栏目刊登。这位律师认为明镜周刊的行为将使公众误以为自己同情纳粹,使自己被置于一种错误事实状态中,表明该信件系律师函件而非读者来信。因当时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仅限于姓名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故原审法院判决这位律师败诉。这位律师上诉至德国宪法法院。德国宪法法院以《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项和第2条第1项(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为依据,创设了一般人格权,认定明镜周刊的行为侵害了这位律师的一般人格权。此案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的起源。
【北京国贸搜身案】1991年12月23日,王某、倪某进入北京国贸惠康超级市场购物,选购结束后到收银处交款。随后走出市场大门,但因被怀疑拿了市场的东西而被理货员带进市场办公室进行搜身。王某无奈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和摘下帽子让3名职员查看。3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1992年6月3日,王某、倪某认为国贸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在朝阳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达成和解:国贸中心给付王某、倪某各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屈臣氏搜身案】1998年7月8日,上海某大学学生钱小姐与侄子一起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当她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立刻有女店员上前阻拦钱小姐离店,并强行将钱小姐带人地下商场内的办公室。当女店员通过办公室内的手提电子探测器确定钱小姐左髋部带有磁信号时,便毫不客气地责令钱小姐脱去裤子检查。钱小姐流下了屈辱的眼泪,被迫两次解扣脱裤。不久,钱小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屈臣氏赔偿钱小姐精神损失费25万元。这例中国最高名誉赔偿案可视为中国人隐私意识人权意识增强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在历经了北京国贸搜身案和上海屈臣氏搜身案等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标志着我国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正式立法。随后,在《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法益构成了我国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加上人格权请求权共同组成了《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该编内容将在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领域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