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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次将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一原则是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网络侵权纠纷的“通知+去掉”简便程序,大大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负担,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使得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达、使用等使用的一系列问题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规范,网络侵权立法更显成熟。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曲柏杰律师为我们进行详细解读。
一、网络侵权概述
网络侵权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侵害他人姓名权;侵害他人肖像权;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他人隐私权。2、侵害财产权。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3、侵害知识产权。主要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
前述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其内涵可理解为网络中介服务商。其不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是指那些提供接入、缓存、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和网络用户提供信息。而这里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则可以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类同于出版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二、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避风港”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包括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避风港”原则的基本规定,即由通知的规定所确定。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出现网络侵权行为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提供网站的具体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得出,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去掉”。所以通知便为该原则的前提条件,也是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网络用户利用他人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进行事先进行数量庞大的网络内容审查,对侵权信息一般都是事先不知情。所以解决这种侵权纠纷的方法是采取“通知+去掉”规则,即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及其影响。这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使得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分配更趋合理。对于权利人来说,在想制止并追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这个通知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具备这些必要内容的通知是无效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实施二个行为:一是及时将权利人通知转到到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形式、网络服务类型等实际情况需要,对侵权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暂时去掉网络上存在的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了上述二项义务的,便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要对自收到通知之后所产生的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具体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权利人进行错误通知的处罚规定。如果因权利人行使通知权时进行错误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该通知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损害的,该权利人应当对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三、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该条即为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的规定。
当权利人行使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通知转送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该通知后即产生反通知权。网络用户可以行使反通知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己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并提交声明。该声明即为“反通知声明”。提交的反通知声明也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其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不符合该要求,则该通知也不产生反通知声明的效果。权利人在收到反通知的声明的合理期限内,未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针对网络用户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己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应当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主张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去掉”程序而主张责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