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邱媛春律师通过案例来进行讲解。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张三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板,因疫情影响,生意下滑严重,需要资金周转,遂找到生意伙伴李四借款500万元,借期一年,并让有经济实力的王五提供连带保证,李四同意,三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2020年6月,借款期限届满,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对于王五来说,保证期间是多久呢?结合本案,依照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为二年,而民法典则为六个月。
二、法律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律师建议
作为债权人,为了更好的保证自己将来的债权得以实现,一定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现保证权利的不变期间,一旦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邱媛春律师: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街道法律监督员、辽宁省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理事,沈阳警察协会法律援助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结构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