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情简介!
2020年冬季的凌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一起警情:某小区门口停放的一辆小车着火,火势较大。经过消防员半小时的救援,火灾被完全扑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也未烧毁其他财物。最终经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在该车发动机舱的左侧,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该车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然而车主李先生却十分苦恼,自己的车才买了两年,好好的停在小区门口,怎么就起火了呢?这损失他能找谁赔偿呢?
李先生先后联系到4S店和生产公司,但4S店工作人员声称,他们作为产品销售者,在车辆买卖之时已经履行了验车、交付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程序,且其并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及改动,4S店并无过错,无需赔偿李先生的损失。生产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正式投产前已通过强制性检验,并无质量缺陷,因此生产公司对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刘朋远、刘畅律师为我们进行分析。
【法律法规:根据《产品质量法》、《民法典》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诉讼经过】
据此李先生对两家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审理,审理中法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车辆电器线路及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概然性大;该车辆在停放期间起火,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没有缺陷、汽车起火存在其他外来因素,因此法院认定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该车辆起火时尚在年限保修期内,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车辆损失价格、判令汽车的生产公司承担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款。
【律师建议】
1、购买车辆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使用手册、质量保修手册等材料;
2、接收车辆时,需仔细查看车辆情况,确认无质量问题或人为损坏,再接收车辆;
3、按照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车辆,到正规保养、维修场所按时进行保养、及时进行维修,以保证车辆使用的安全;
4、注意按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这样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可以得到赔偿。
5、如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向生产、销售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