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振刚律师为我们进行这样一个案例分析!
2018年4月3日凌晨0时许,马某一行6人来到余某和李某经营的烧烤店就餐,至4月3日2:30左右马某一行6人就餐完毕,马某等人没有结账就先后离开。李某发现后,就出门沿路往北追,至十字交叉路口时,李某发现马某等人,要求他们把单买了再走,马某等人不仅不结账,还分散走开。因马某离李某距离最近,于是李某就跟着马某行走,不让其离开,同时拨打110报警,报警后又给余某打电话。马某见状欲打的离开,李某便拉住马某不让其坐车,马某便又继续路北侧行走,后余某乘的士在路南侧看到李某,便下车翻越中间护拦与李某会合,马某见状便跑,跑至一小区路口时摔倒,其间余某也摔倒了,其后警察赶到,让马某去治疗,让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马某经医院检查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后经过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马某认为是李某和余某的追赶行为导致其摔倒,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余某赔偿4万余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和余某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自助行为的权利,虽然得到司法实务界广泛认可,但关于自助行为一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给法官判案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法官最终没有支持马某主张,援引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为李某和余某并不存在过错,二人追马某,阻止其离开的行为完全是合理正当的,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自助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今后可直接援引该条进行裁判,该条也成为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顾客吃霸王餐,商家可以扣留其财产或者阻止其离开;乘客不购票,司机可以阻止其离开。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
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自助行为的限度必须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同时自助行为实施之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律师提示】
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当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及时实施了相关行为,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1、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赌债等违法利益不适用此条款进行“自助”。
2、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后,要第一时间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最终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认定,各方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须由公权力机关实施,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3、行使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需要提醒受害人在实施自助行为过程中保持足够的“理性”,以防止自助“过当”,造成不必要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