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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当事人咨询有关离婚手续办理方面的类似问题。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许俊律师经过梳理总结,将《民法典》实施后的离婚手续办理操作流程简单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说明一点,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诉讼离婚,到法院立案起诉进行离婚;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从今年开始协议离婚分五步走:
第一步 离婚申请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申请时并不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但可以提前做好协议内容的协商和准备,等冷静期后确认办理时必须提交。
第二步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就可以回家进行冷静了。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步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最大的修改。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在拿到前述回执单后,进入第三步三十天冷静期,以申请日为第一天,开始计算三十天,如果赶上节假日,则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这三十天里,如果反悔,不想离婚了,可以这样做:
1.主动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前述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须书面说明),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换来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的六十天内),不要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因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后不想离婚了,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终止本次离婚申请接着过日子,如果日后再想离婚还需重新申请。如果度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最早第三十一天,最晚第六十天,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方可领取离婚证。
第四步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自愿离婚或者离婚协议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不予办理离婚。
第五步 登记发离婚证
对于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登记处加盖红色印章),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到这一步,协议离婚才真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