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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为我们分享一下离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到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婚内财产的分割。其中,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很多案件中不但关系到婚姻关系能否解除,更左右着婚内财产的如何分割。孩子一方面是很多家庭得以维系的纽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因为子女教育和抚养的问题带来婚内家庭矛盾的大爆发。那么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裁决的依据和所考量的标准和原则有哪些呢,下面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婚内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新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尝试简要总结如下。
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我国立法对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的精神的体现。之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已失效),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用六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将婚生子女分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上不到十周岁的子女以及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如果男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则应当考量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也规定了可轮流抚养。
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文仍然延续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是将征求被扶养子女的最低年龄降低至八周岁。与《民法典》同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子女抚养部分,基本延续了既往法律的立法意图和条文内容。
那么具体到个案审判中,哪些情况或者说因素是法官裁判抚养权时所主要考虑的呢?
首先,当然是上文中所述的子女的年龄、是否在哺乳期,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子女的个人意愿。
其次,当离婚纠纷中的父母双方均要求或者均不要求抚养子女时,以下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子女抚养权的裁决:1、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经济收入情况,收入情况关系到能提供给子女成长的环境基础;2、父母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则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孩子的性别,法官通常会考虑同性抚养的情况;4、子女自出生以来的直接照顾人以及既往的抚养情况,一般会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子女;5、父母双方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适宜抚养孩子不良生活习惯,婚外情、家庭暴力、阻碍子女受教育或者阻碍子女与另一方联系、正在服刑或明显无责任性等情况;6、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抚养孩子的意愿及抚养能力;7、父母双方的受教育的情况;8、父母双方的居住条件及能提供的教育环境因素。综合上述因素,同时结合笔者曾经办理及接触到的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实践来看,法院以子女现状即跟随何方生活而做出抚养权归属判断的在所有因素中是被考虑最多的一个因素,其次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下综合考虑非抚养方的不利因素和抚养方的有利条件。当然,在审判实践中,除去上述因素,每一个具体案件所涉及到案件事实都不尽相同,例如笔者曾办理的一个案件,母亲一方因为是小学老师,法官认为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教育,因此作为一个较为重要的有利条件,最终将孩子判由母亲抚养。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离婚案件中较为基础并且较为重要的焦点之一,人民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等来综合判断并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