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简介:
王大妈有一条非常可爱的小狗,每天与她形影不离。这一天的早市人特别多,王大妈和小狗被人群挤散了,王大妈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同一时间,小美捡到了王大妈家走失的宠物狗,特别喜欢,很用心的在饲养。大半个月以后,王大妈拿着狗证找到小美,要求领回小狗,但小美已经和小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还给它购买了狗窝、狗粮、狗绳、衣服、食盆、水盒和玩具,一共花费了五千多元,又因为要带小狗去看病,请了一天事假,被单位扣发了一天的工资。小美认为如果归还小狗,这些费用需要由王大妈承担,可是王大妈认为,这些都是小美因为喜欢小狗自愿支付的,自己不应承担。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原萍律师来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979条的规定,小美捡到王大妈的小狗并进行细心的饲养,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她作为管理人因为饲养小狗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也就是王大妈支付;而小美的误工费,属于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只可以要求受益人也就是王大妈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还有第二款,如果管理人的管理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管理人是不享有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权利的,即此时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当然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