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用“飞来横祸”来形容高空抛(坠)物行为,再贴切不过了,一个不起眼的小物件从高空落下,在重力的加持下,很有可能会成为一件伤人凶器。
高空抛(坠)物事关每个人的头顶安全,因此该行为有着极高的关注度和极坏的社会评价,高空抛、坠物造成损害的事件不在少数,高空抛物行为早已被认定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现在针对高空抛物,不仅民法典要管,刑法也要出手了!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普通民众能从中发现什么呢?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为大家解读。
第一,刑法规范的是抛掷行为,坠物不在本次刑法修正案规范的情形之列。抛掷行为较坠物来讲,主观意图和恶性更明显,有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更有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有必要将抛掷行为列入刑法进行制裁。
第二,这里的高空抛物,应当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有明确的目标投掷指向的行为,否则应当以更严重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论处。如看见仇人从楼下经过而向其投掷物品造成其伤亡的,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再如明知楼下有群众性的娱乐、集会活动而向楼下抛掷物品,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高空抛物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也可能被追究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如高空抛物,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毁损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这里有一个并处或单处的罚金刑,也就是说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不论判处多少刑期,乃至于因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坐牢的,也需要要承担罚金。刑法上的罚金和民事责任的赔偿不是一个概念,刑事责任的罚金刑不影响犯罪者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赔偿责任,通俗来说,就是犯罪者除了要赔偿被侵权者损失外,还要向国家交一笔钱。
高空抛物行为给多少人带来灭顶之灾,给多少家庭带来悲剧,我们不能仅祈祷自己不成为无辜受害者,也不应当做他人悲剧的旁观者。高空抛物入刑,能够震慑那些有着不良习惯的高层住户,规制高层住户的行为。我们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决不能为贪图省事而随意将垃圾、物件等随意丢出窗外,如果不法分子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危害,那么刑法会教他认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那些有着喜欢随手把东西丢出窗外等不良习惯的人员,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