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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当我们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依据伤残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伤残等级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一般法院都会予以支持。但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是否也能得到支持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尹晓英律师来为我们讲解这样一个案例。
小张和老李系邻居,因为停车位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小张一怒之下将老李打伤。经鉴定,老李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在检察院向法院对小张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的同时,老李作为受害人同时对小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张小张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万元。
那么,老张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呢?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上述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中关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在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支持给出明确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在该答复中,最高法详细说明了不支持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理由依据。
综上可知,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