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王玉坤律师分享,先来看这样一个案情介绍。
2017年2月份,许某某(二手车经营者)在天津市蓟州区102国道富通汽贸路口处捡到被害人董某某丢失的身份证,许某某利用经营便利,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董某某名下有购买小客车指标,遂将指标打印出来,以人民币10000元价格卖给了康某;康某明知许某某是非法获得的购车指标,仍然卖给了白某某,后白某某发现小客车指标有问题退还给康某;康某于2017年8月以19000元的价格将小客车指标转卖给了吴某某。
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许某某和康某得知后花高价将购车指标买回还给了被害人董某某。
事情至此并未结束,我国刑法第二百五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康某和许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康某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其家属赔偿给被害人董某某50000元,取得董某某谅解。
康某因在葫芦岛地区还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2019年5月27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以康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许某某另案处理)。
【案件结果】
案经法院审理,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即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康某服判。
【给您提个醒】
俗话说“占小便宜吃大亏”,康某明知他人的身份证、购车指标系非法获得,却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转手倒卖赚钱,仍然冒险为之。最后却吃了大亏,不但付出了所赚到钱的十几倍金钱,并且还进了监狱,这个亏可谓吃的太大了!
康某的行为在普通百姓眼里大多数人不会意识到是犯罪行为,认为只是不当得利、是一般违法行为。所以,非专业人士在自己不能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时,一定要咨询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更不能盲目地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