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经文圣区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有效,坐落于小屯镇东山路149栋1号建筑面积49.5平方米房屋一处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魏某、金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但魏某与金某并未如期履行判决,遂原告李某于2020年10月10日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后,执行员按照程序,当日便对两名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几日后,结果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金某在辽阳银行有存款,执行员立即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因申请人提前垫付了本案的执行费和民事诉讼时的案件受理费,所以执行员于11月2日在线上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辽阳银行存款600元(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交付给申请人。
11月12日,执行员陪同申请人李某来到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其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此案最终强制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