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借款用车抵押,不还钱就霸占车?民间之间借款方便快捷,不仅解决了借款人的现实需要,也为出借人提供了一种资金再利用的方式,达到资源共享,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生活中也存在很多人员因临时资金周转不同而高利借贷的情况。
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律师为大家讲解。
【情况介绍】
2010年6月5日,李某因资金紧张,周转不畅,向某借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1万元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给原告留存合同。当日,公司转给李某11万元。随后李某转账给公司一笔平台费和手续费。并将李某所有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在车上安装了GPS,合同约定李某分18个月还清借款。随后,李某按照合同偿还了11个月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服务费。此后,因李某经济特别紧张,无法再偿还借款,就暂停偿还借款,此时原告还剩7个月的本金利息尚未偿还,大约6万多。某日晚,借贷公司利用GPS将李某汽车拖走,并发短息给李某。李某与借贷公司联系要求对方返还车辆,对方声称让李某拿出14万才可以提车,而且要求李某在未见到车辆的前提之下先打款,李某担心未见车就打款被骗,坚持要见到车辆后再打款,但借贷公司一直不同意,并在与李某协商过程中,又随意将提车款涨到18万元。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借贷公司返还车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保护。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判决借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车辆,如不能返还上述车辆时,给付李某车辆款20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律师解读】
本案中基础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系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事件。本案中,虽然秦李某与借贷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借贷公司,但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仍为李某,李某的车辆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寄望于民法典的实施也可以避免类似这种基于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不良侵占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