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屡屡发生,让楼下行人“步步惊心”,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分析这样几个案例!
1、2016年6月22日21时,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回家,将放在该处的毛竹梯、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物品陆续从平台窗户扔下,险些砸到途经单元楼门口的居民牛某某。2017年7月3日17时,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回家,再次将放在7楼平台处的毛竹梯从窗户扔下,将途经单元楼门口的葛某砸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从高空向公共通道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受老乡毛某某邀请,到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某某学校操场。被告人李某某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某某学校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某某学校操场。该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18年12月22日,中山市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意见》中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您提个醒:高空抛物,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的现象,更是一种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我们还需特别注意其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陆续有典型案例公布。让我们一起对高空抛物说不,规劝自己身边人,一起维护我们大家“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