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辽宁省司法厅召开《辽宁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何可人、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兴权分别就《实施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省司法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吴桂静主持会议。具体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3月27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司法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辽宁省司法厅制发了《辽宁省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三、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是否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答: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四、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有哪些?
答: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五、专业律师的参评条件是什么?
答:参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本办法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