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简介。
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入职沈阳市大东区某科技公司、任技术总监职务,同日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4年、月工资15000元。201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该科技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2000元,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共计88000元。而劳资双方针对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要缴纳,公司应该代扣代缴多少税金等问题产生争议。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律师进行分析。
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而沈阳市自2019年7月1日起社会平均工资公布数据为月6633.33元,沈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金额为19899.99元(计算公式:6633.33×3),王某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79599.96元(计算公式:19899.99×4)。本案中王某因一次性获得经济补偿金88000元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4元(计算公式:88000-7959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2元(计算公式:8400.04×3%)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体制进入了组织端与个人端双重监管的新时代,也是我国全面建设诚信体系的重要手段与必要环节,税收风险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知税收政策、懂税收法律、更新税法知识将成为每位公民与社会组织降低涉税风险的必经之路。本案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出台财税[2018]164号文件,而此文件的施行使此前关于公民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关于计税时的扣除项目等相关规定均已全文或部分废止,大家应予以注意,以免身陷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