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5日下午,晓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金湾南一路上行驶至巡逻路与芳源街之间时,因电动自行车前轮轴与车架连接处脱落,造成晓琳摔倒致嘴唇撕裂、牙齿脱位的事故。为此花去医药费4万元,误工费3000元。案涉电动自行车系晓琳于2018年4月10日以1600元价格从伯爵电动车店购买所得,该车辆由飞驰公司生产。
该案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缺陷?晓琳的损失应该找谁赔偿?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宋铁军律师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宋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通过晓琳提交的视频证明其所受之伤害系案涉电动自行车前轮轴与车架连接处脱落所致,而伯爵公司和飞驰公司仅提供电动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产品应当符合的最低标准,产品即便符合国标或行标,也可能出现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认定该电动自行车存在缺陷。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本案中,晓琳可以要求伯爵公司或飞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伯爵公司和飞驰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飞驰公司未能提交上述免责事由的证据,又无法确定电动车前轮轴与车架连接处脱落的原因,故伯爵公司和飞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给您提个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之一予以主张,而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当事人依据《产品质量法》主张合法权益的,相当于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解决该纠纷,故不能主张退还购车款1600元,只能要求其承担实际损失,即可以主张医药费和误工费。
如果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主张合法权益的,相当于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解决该纠纷,可以主张退还购车款,合同如果约定违约金的,可要求对方承当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故晓琳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可查看当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当时没有签合同,权衡利弊,建议按侵权之诉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