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莉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事业发展顺利,他(她)们各自在城市的中心区域拥有了自己的全款房。两人在相恋十年后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除了婚前各自的全款房,婚后他(她)又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用于出租,每月租金5000元;小张因为交通事故获得50万元的赔偿,他将这笔钱全部投入股市,因为小张用心学习和专研,又正好赶上股市普涨,获得了一笔不错的收益;小莉是一名会计,她利用业余时间帮多家公司代账,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在别人眼里他(她)们是幸福美满的一对儿,可惜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决定离婚,但是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上都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原萍律师进行分析:
1、本案中,两人婚前各自的房产,购买于婚前且均为全款购买,为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
2、婚后购买的门市,购买时间是婚后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门市租金是他(她)们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按照民法典1063(二)的规定,小军因为交通事故获得的50万元赔偿为其个人财产,但他用这笔钱在股市中投资获得的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按照民法典1062(二)的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区分用个人财产投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投资产生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4、小莉利用业余时间的代账收入为劳务报酬,按照民法典1062(一)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示】
1、《民法典》1063条(二)对原有《婚姻法》第18条(二)作出了扩大修改,将“一方因向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明确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不局限于因身体受到伤害实际花费的费用,还包括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项,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项,例如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手表、手机、衣物等等。
2、即使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租金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理论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但是房屋租金与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管理,还要定期维护和修缮,是否能租出去,租金的多少,都与实际投入的时间精力密切相关,所以租金更符合投资性、经营性收益的特点,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