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消费时更加看重产品质量。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也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产品安全事关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事关人民幸福生活,国家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杨威律师来为我们解读。
中央电视台每年的“3.15”晚会,就像是一面“照妖镜”,曝光出许多行业内幕和消费“潜规则”。今年的“3.15”晚会曝光的养殖海参投放敌敌畏;用过期面包做汉堡;旧袜子旧内裤改造做毛巾;变速箱频繁故障投诉无门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和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已做了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曝光的企业老板就是因为缺少社会责任感,盲目追求利益,触犯了法律,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当找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有时我们也会看到一些因企业虚假宣传,生产、销售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的报道。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四十四条要求侵害人承担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以,遇到产品质量相关问题,我们要好好利用它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