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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该《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施行。那么,上述限额的调整变化,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赔或诉讼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律师将进行详细的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赔付计算方式变化如下:
1、伤者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三项费用由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项目承担,超出的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或者由责任人(未购买商业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目前执行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保险公司在最高额1万元内予以赔付。如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最新的《指导意见》),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从1万元增加到1.8万元,增加了8千元的赔偿金额,减少了伤者医疗费用的损失。
2、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首先由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或者由责任人(未购买商业险的)承担。举一个例子,如伤者上述项目的总损失为50万元,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那么按照现执行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保险公司首先赔偿11万元,超出的损失部分即39万元,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9.5万元(39万元的50%),两者相加伤者共计能够获得的赔偿总额为30.5万元。如按照新的《指导意见》),赔偿金额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我们还按照总损失50万元为例,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赔偿,超出的部分即32万元,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6万元(32万元的50%),两者相加伤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总额为34万元。新旧规定相比,依据新的规定伤者将会多获得3.5万元的赔偿,这将较大地减少了伤者的损失,起到了保护伤者利益的作用。
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9月2日)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