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小到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包括在内,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一部保护人民的宝典。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导致受伤的,比赛的组织者、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
小金是篮球爱好者,球技与颜值并存,每周三固定与球友相约去球馆打球,在一次打球时发生了碰撞后觉得肋骨疼痛,多日不见好转,经就医,确诊为肋骨骨折,遵医嘱休息一周。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小金自愿参加篮球比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篮球比赛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当的危险后果。基于这一特点,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受者。小金在篮球比赛过程中相撞受伤,属于篮球运动中的正当危险后果,且小金与其他参与者相撞,对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于正常的竞技动作,故对小金受伤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对方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采用非体育动作造成小金受伤的,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小金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篮球场地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球场地的经营者在场地安排、保护设施上存在问题,如收取入场费后未及时清理地板,导致地板过滑或存在障碍物、篮球架未包裹泡沫、场地灯光设计高度不够,遭到篮球撞击跌落后砸伤他人等情况导致参与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