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晓新和香山公司签订《网络直播合同》,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为晓新进行舞蹈、唱歌等培训,晓新根据公司的合理安排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6月3日,晓新脸部出现红肿过敏,未在指定平台参与直播。直至2020年8月6日,香山公司通过微信催促晓新恢复直播,并建议白天直播,不需要化妆,只需要开滤镜即可。晓新表示,白天要上班,无法直播再次拒绝了香山公司的要求。香山公司遂要求晓新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万元违约金。晓新能否以脸过敏为由不履行《网络直播合同》?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宋铁军律师来为我们解读。
宋律师分析,晓新和香山公司签订《网络直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该合法有效。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晓新脸过敏能否作为不可抗力事由中止合同履行及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从上述案情中我们看到,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因身体状况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中止履行合同,香山公司也建议可白天直播,不需化妆,而晓新却以白天需要上班为由拒绝,据此得出结论:晓新脸部过敏并非其无法履行合同的客观原因,故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晓新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晓新确实产生严重脸部过敏而导致形象问题,考虑到其主播工作性质,对其工作确有一定影响,故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晓新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给您提个醒:
1. 合同不能轻易签,看清违约条款是关键。无论什么时候,无论彼此之间关系如何亲密,合同的违约条款一定要看仔细,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状态。
2. 违约了也不能任性,主动协商来止损。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便明确了,不能任由自己任性,想不履行就不履行,那势必会自食恶果。所以如果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跟对方主动友好协商,或双方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尽量让自己受到最小的伤害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