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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14年,小刘购买了一处房屋。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小刘经过简单装修随后搬入居住。入住之后,小刘到开发商处要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小刘的工作调到外地,需要在新的工作地点购买房屋,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小刘决定卖掉现有房屋。经过发布广告等方法找到了买主,但是涉及到办理房屋转让时,小刘了解到自己的房子因为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出售。因此小刘想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逾期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当翻阅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发现,其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非常的少,计算下来只有几百元钱,那么小刘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宋丽丽律师进行解读。
其实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一锤定音”,而是可以对于过高或者过低进行适当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要求予以增加或者适当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8条中也规定了关于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裁判。
由此可见,小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根据自己的损失来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给您提个醒: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计算一下违约金约定的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尤其是提防商家对于其自身违约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形,避免出现该条款形同虚设的情况。